孕婦胎死腹中子宮被切 怒告醫院索賠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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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到醫院生孩子,不料足月待產的嬰兒胎死腹中,自己還被切除了子宮,終生喪失了做母親的機會。馬某認爲醫院應承擔責任,近日將其告上法庭。省市兩級醫學院對是否構成事故有不同說法。該案尚未宣判。
案情回放:胎死腹中,孕婦被切除子宮
本案原告之一馬某生於1987年。自從知道懷孕後,馬某一直在中山市城區一家三甲醫院產檢。2011年10月17日,馬某入住該院待產。
在這個過程中,馬某曾向醫生反映,她患有子宮肌瘤、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壓,又長期臥牀,可能不利於順產,因此多次諮詢院方是否採用剖宮產。生產過程中,更明確要求採用剖宮產。但院方依然採用了順產的處理方式。
2011年10月24日11點左右,馬某被推入產房。在產房時,醫務人員打了催生素做順產處理。在等待分娩過程中,馬某感覺肚子痛,多次告訴醫務人員,並要求剖宮產。但醫務人員回答“沒問題”,沒有進行剖宮產。
焦急等候在產房外的馬某家屬因擔心馬某和胎兒的安全,也多次要求醫院採用剖宮產,同樣被院方拒絕。
分娩過程中,馬某出現羊水栓塞。當天18點15分,發現胎心聽不清楚;18點17分B超檢查,顯示胎心爲0次每分鐘;18點27分娩出一死男嬰。男嬰重3.3公斤,外觀無畸形、無臍帶繞頸、胎盤胎膜娩出完整。
胎盤娩出後,產婦出現大量流血。19點20分,醫院考慮保守治療無效,便向馬某交代病情。徵得馬某的簽字同意後,院方將馬某的子宮切除。
院方提供的數據是,子宮切除前,馬某的流血量達到4300毫升。起訴:額外索賠12.5萬元精神賠償
馬某認爲,醫院對自己的處理存在判斷失誤、行爲不當等問題。對於這一後果,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於是,馬某和丈夫將醫院起訴到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醫院承擔全部醫療費,賠償馬某兒子的死亡賠償金等費用近60萬元。此外,失去小孩和失去子宮的雙重打擊,給馬某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馬某還向醫院提出12.5萬元的精神賠償要求。
院方則認爲,醫務人員對馬某的處理嚴格按照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規範和常規進行,不存在過失。
權威鑑定:省市兩方結論不一
中山市醫學會對此案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了鑑定。
市醫學會認爲,產婦在分娩過程中出現羊水栓塞,是嚴重的分娩期併發症,產婦死亡率高達80%,圍生兒死亡率可高達50%。本案中,因病情兇險出現宮內死胎,經醫院及時治療,挽救了產婦的性命。認爲“醫院並無過錯及不當治療”,“此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馬某夫婦不服這一鑑定結論,又向廣東省醫學會提出鑑定。
省醫學會則認爲,院方存在違反診療護理常規的過失行爲及不當之處。其具體體現是:院方未按催產素點滴誘發宮縮的標準施行催產素,存在宮縮過頻現象。在潛伏期宮縮過頻過強的情況下,發生胎膜自破,院方沒有及時停止使用催產素。
同時,院方也存在對胎兒胎心監護不嚴的情況。該產婦屬嚴重高危妊娠,但院方在產婦出現臨產宮縮時僅監護兩次。
省醫學會認定本案屬於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院方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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