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整容致10級傷殘 狀告醫院獲賠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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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至2007年,劉女士在北京朝陽區一家衛生服務中心做了三次整形手術,術後出現左額紋消失、左眉低垂等症狀,構成10級傷殘。日前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衛生服務中心賠償劉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8萬餘元。
劉女士在衛生服務中心整容後,出現左額紋消失、左眉低垂等症狀,構成10級傷殘。記者日前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衛生服務中心賠償劉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8萬餘元。
1999年2月,劉女士在朝陽區一家衛生服務中心做了“顴骨顴弓肥大整復術,雙顳部低平骨粉填充術”。2003年10月,她再次在該中心做髮際內小切口除額紋並眉上擡術。2007年6月,劉女士在另一家醫療美容專業機構行左頰部骨粉取出術。
2011年10月,經醫院診斷,劉女士存在“左側顴骨顴弓粘連”“右側顴骨下喙突異物”症狀。
2011年5月,劉女士起訴稱,2003年10月,衛生服務中心爲她實施頜麪皮膚提升和墊鼻手術一週後,即感覺左面頰肌肉僵硬,神經麻痹。後多次找衛生服務中心要求解決問題,一直未果。認爲衛生服務中心存在醫療過錯,劉女士起訴向衛生服務中心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期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9萬餘元。
衛生服務中心否認存在醫療過錯,稱劉女士的損害後果經鑑定爲手術併發症,中心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期間,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後認爲,劉女士的損害後果爲左面神經顳支損傷,導致左額紋消失,左眉低垂,不能上舉,左上瞼下垂;衛生服務中心在對劉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不足,與劉女士面神經顳支損傷、左眉擡升無力的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劉女士傷殘等級屬10級,傷殘賠償指數10%。
一審法院判決衛生服務中心賠償劉女士3.8萬餘元,劉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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