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蹦牀摔殘腳 經過法院調解獲賠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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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女孩小靜,在媽媽和姐姐的陪同下去遊樂園玩蹦牀,不料腳踝部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小靜的父母將遊樂園的經營人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經過北京密雲法院調解,經營者賠償小靜2萬餘元。
庭審中,遊樂園的經營者雖然承認小靜到遊樂園在蹦牀上玩耍後受傷的事實,但認爲蹦牀本身存在特殊的娛樂性,蹦牀的設備本身沒有問題,遊樂園工作人員也進行了疏導,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他們認爲小靜受傷時沒有人看到,因此受傷原因不明,遊樂園是允許家長進入看護的,而小靜的家長沒有盡到看護責任。
法院認爲,遊樂園從事兒童娛樂項目經營活動,應當充分注意該娛樂活動的特點,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各項設備、設施,儘量避免兒童受傷害事件發生。雖然遊樂園設置了遊客須知,也允許家長進入遊樂園內看護,但並不能由此免除其安全保障義務;而小靜的家長疏於看護,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據此,法院對雙方做了大量解釋工作,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遊樂園的經營者同意給付小靜各項損失共計2.2萬元。(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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