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殺 家屬索賠賓館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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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下旬,王某獨自入住湯陰縣城某賓館。當晚9時許,賓館工作人員發現王某在房間割腕自殺,隨即報警,公安機關迅速趕赴現場。經勘察,排除了他殺嫌疑。
王某的家屬要求賓館給予30萬元賠償,遭到拒絕,遂召集親朋好友將裝有王某遺體的恆溫棺放在賓館通道內。賓館多次與王某的家屬協商無果,以妨礙營業爲由報警。
接警後,因涉案人員衆多,公安機關將情況通報至城關鎮黨委、鎮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指派湯陰縣城關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馮國軍對該糾紛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及結果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賓館對王某之死是否應予賠償。王某的家屬說:“人是在賓館死的,賓館必須對此負責,最少賠30萬元。”賓館負責人則說,王某雖然是他們的客戶,但客戶只要不從事非法活動,在房間幹什麼他們是無權干涉的。王某入住時並未發現異常,況且賓館值班人員發現情況後,第一時間報警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了勘驗調查,他們完全盡了職責。對於王某的死亡,賓館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賠償。而王某的死亡和其家屬的行爲,已經嚴重影響了賓館的正常營業,對賓館的損失,王某的家屬應負主要責任。
馮國軍首先從法律層面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耐心細緻地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王某的死亡原因,公安機關已排除了他殺嫌疑。對於這一點,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沒有任何異議。馮國軍進一步向王某的家屬分析,王某所住的房間就在賓館值班室旁邊,他在自殺過程中是完全有機會向賓館值班人員求救的,但王某並沒有這麼做,可見他是主動想結束自己的生命,是王某個人的故意行爲,與賓館沒有任何關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王某的自殺行爲,賓館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隨即,馮國軍又對王某的家屬進一步強調:“對於王某的死,我們都非常遺憾和同情,但決不能以此爲由採取擡棺堵路等違法行爲要挾他人、索要錢財。如果不聽勸阻,繼續聚衆阻撓賓館正常營業,造成嚴重損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你們能及時停止這種錯誤行爲,我可以去做賓館的工作,給予你們一定補償。”聽完馮國軍法、理、情相融的現場說法後,王某的家屬同意作出讓步。就這樣,馮國軍就補償數額與王某的家屬開始了艱難的拉鋸式談判。王某的家屬從最初要求的30萬元一步步降到1萬元。
馮國軍趁熱打鐵,又開始做賓館負責人的工作。他勸說賓館負責人:“雖然賓館對王某的死亡沒有責任,但王某上有老下有小,他這一去,這個家就塌了。無論是出於人道主義還是本着和氣生財的原則,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王某家屬予以適當補償,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消除對立情緒,爭取早點解決糾紛、早日開門營業,減少自身損失。”聽了這樣一席話,賓館負責人慢慢轉變了態度。
一方要1萬元,另一方只出5000元,調解又陷入僵局。馮國軍再次做雙方工作,最後雙方同意各退一步,折中取價7000元,並簽訂調解協議。當晚,王某的家屬將王某遺體從賓館拉走併火化。
調解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侵權意外身亡補償糾紛案件。此類糾紛雖然事實清楚,但往往涉及人數衆多,加上死者家屬情緒激動,容易衝動,稍有不慎,極易引發羣體性械鬥和集體上訪等重大不安定事件。調解員深入調查、找準癥結、對症下藥,首先從法理的角度,將案情跟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明確責任,但又不拘於法理,充分考慮王某家庭生活困難的實際情況,耐心細緻地與賓館負責人進行溝通,真正做到了以法服人、以情動人,成功化解了一起羣體性案件,切實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真正起到了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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