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迴應“天價停屍費”:監管制度落實上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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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在網上發帖稱,41歲高齡產婦在河北大學附屬醫院生下一早產男孩,5小時後孩子死亡。在與醫院打了一年多官司之後,產婦家人到醫院領取孩子的屍體,被告知要收11萬多元的停屍費。
河北大學附屬醫院黨委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日前接受新華網《第一回應》欄目記者採訪,陳述院方看法,回答網友的疑問。
錄音中說法不代表院方立場,“天價停屍費”一說並不成立
《第一回應》欄目記者:據媒體報道,醫院曾表示“未曾說過‘一天收取200元停屍費’”。但患者家屬持有的現場錄音包含“200塊錢一天”的內容。對此,網友表示不解,請院方給予進一步解釋。
河北大學附屬醫院:經查,死嬰屍體從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9月12日在我院停屍房存放,共計340天,合8160小時。從我院停屍房實現社會化管理後,要求停屍房收費嚴格依據保定市物價局、保定市財政局、保定市民政局文件(保價行費字(2003)第26號文件)規定標準收取停屍費用,該文件中明確規定“正常屍體冷藏停屍費爲2元/小時/具”,依此計算應收取停屍費16320元。
對於媒體報道中“天價停屍費”一說,經過我院對太平間負責人的調查瞭解,當時該負責人不在場,而一位不瞭解收費標準的無關人員也只是談話間隨口一說,不想被人有意錄音當作所謂證據,在此我院鄭重聲明:錄音中的說法不代表院方立場。
我們始終認爲,太平間雖然承包給社會人員,但收費必須嚴格按照保定市有關標準收取費用。此外,該患者家屬並未實際繳納停屍費用,故所謂“天價停屍費”一說並不成立。
不存在“爲了避免承擔更大風險的責任提前將屍體火化”
《第一回應》欄目記者:在媒體報道中提到,患者家屬認爲醫院提前將屍體火化是爲了避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屍體進行檢驗,從而承擔更大的責任。請問院方的看法是什麼?
河北大學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解;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患兒死亡後,由於病情變化及死亡原因不明,院方當即提出需屍檢明確,事發當晚就與家屬做了交待和解釋,但家屬不同意尸解。患者家屬於2010年12月2日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至保定市南市區人民法院。此時已距患兒死亡近兩個月,已經失去尸解意義。故不存在“所謂爲了避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屍體進行檢驗,從而承擔更大風險的責任,因此提前將屍體火化”情況。
事發將近一年後,也就是2011年9月12日,停屍房承包人才將死嬰屍體在望都縣殯葬管理所進行了火化處理。在屍體火化前的很長時間內,家屬從未有領取屍體的意向或行動。
醫院在監管制度落實上欠缺不到位
《第一回應》欄目記者:《河北大學附屬醫院關於太平間管理的規定》:“對因醫療糾紛而存放的屍體,科室及時通知醫務室及相關處室,由經辦人到太平間辦理存取屍體手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越權提取該屍體”。在醫院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爲何還會出現停屍房承包人將死嬰屍體擅自進行火化處理?
河北大學附屬醫院:在對嬰兒屍體處理中,太平間負責人僅是簡單對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即根據國家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遺體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號)文件精神中“特殊情況的遺體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90天”的規定,未上報醫院有關部門審覈批准,違反了醫院《太平間管理辦法》管理程序,擅自將遺體火化。在此過程中,太平間存在着屍體管理程序漏洞,醫院在監管制度落實上欠缺不到位。
事情發生後我院對此高度重視,目前已經積極採取如下措施:嚴格完善太平間管理制度,健全程序,完善制度;責令其承包人進行整改;積極與家屬溝通,採取適當程序達成諒解,解決此事。(記者陳元姜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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