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計委: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不得“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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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在京召開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會議。會議要求,各省(區、市)要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工作,對於未婚生育、無生育證生育、超計劃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額外提供其他有關證件,嚴禁在證件簽發過程中設立前置條件。
國家衛生計生委婦幼健康服務司司長秦耕在會上要求,儘快建立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已經全省聯網的省份要探索與公安部門進行互聯共享,實現新生兒落戶前的信息真僞查詢;其餘省份要儘早實現省內聯網,明年年底前實現全部打印簽發。
會議要求,確保全國上下流程統一,服務規範,同時增強證件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提高業務能力。各級衛生計生和公安部門要建立定期溝通和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共同研究解決證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對於特殊情況的簽發,兩部門應充分調研,探索多種方式簽發,有條件的地區要試行以親子鑑定證明爲條件的簽發,底線是保證孩子與父母的血緣關係,確保證件的可信度。
據介紹,我國《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啓用,主要用於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的健康狀況和血親關係。目前,《出生醫學證明》逐漸在社會其他領域應用,成爲申報戶籍、國籍,取得新生兒社會保障,接受醫療保健服務,入托入學,申請出國移民留學的依據和憑證之一。2014年1月1日,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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