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機撤還是不撤 工傷“48小時之限”令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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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在經過30個小時搶救之後,尹廣安家人在醫生建議下,決定撤下呼吸機。而在撤下呼吸機之前,其家人經過了一番痛苦的心理掙扎,因爲一旦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則尹廣安就將無法被認定爲工傷,無法得到更多的賠償。
尹廣安家人在決定撤下呼吸機之前所經歷的痛苦的心理掙扎,是外人難以真正體會的。而依據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認定工傷後,死者家屬將能得到40萬元-50萬元的賠償;不能認定的,則只能拿到3萬元到4萬元的非工死亡賠償。這種賠償數額上的巨大差距,只能把死者家屬逼入是積極搶救,還是放棄搶救保工傷賠償這二選一難題上。
應該說,國家法律之所以規定工傷“48小時之限”,主要目的是爲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內。但隨着醫療技術不斷提高,搶救能力也在不斷提高,一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卻因爲“48小時”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不但死者家屬從情感上難以接受,一般人從常理角度來看,同樣會對這樣的規定充滿質疑。而當法律規定與現實情況出現了新的矛盾後,“修法”也許就應該被提上議事日程。當然,要避免出現用工企業惡意逃避責任,根本在於規範用工市場,特別是建築領域切實爲每個工人買保險,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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