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醫院擅用演員照片做宣傳被判賠償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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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照片被擅自用在網站上做宣傳,苗圃將北京一家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一審勝訴,獲賠4萬。
苗圃起訴稱,2012年2月,她被告知北京一家醫院在其網站上擅自使用她的照片作為文章配圖宣傳某手術。2012年3月6日,苗圃委託律師向醫院發出律師函,但醫院沒有作出迴應。苗圃認為,醫院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她的照片用於商業網站的宣傳,侵犯了她的肖像權,使其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其名譽權,因此她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醫院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證據保全費、交通費、通訊費等合理開支2500元。
庭審中,被告醫院辯稱,網站並非商業網站,影響範圍很小;文章是公益性文章,只是説明手術的價錢,沒有做宣傳;被告是非盈利單位;苗圃的照片是公開的,網站系合理使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6月14日,北京豐台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醫院在該醫院網頁主頁上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苗圃經濟損失3萬元及精神撫慰金1萬元,駁回苗圃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涉嫌商業用途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起到了一定的宣傳作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所以被告醫院關於其經營性質為非營利性、文章屬於公益性質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所以被告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孫瑩雪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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