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手術引流管存腿內6年致皮膚潰爛 醫院賠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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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完成後,骨折癒合,但左腿一直疼痛帶腫,行走不便,五年後出現包塊,皮膚破潰後驚現引流管。5月21日,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該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重慶愛尚醫院賠償原告劉某珍各項損失共計9萬餘元。
2006年3月,原告劉某珍因交通事故在梁平縣某醫院住院,行左股骨骨折內固定術手術。後因術後感染轉入被告處住院治療,被告醫院對其行左腿擴創,切開沖洗引流術,術後原告好轉出院。2007年6月,在被告對原告實施內固定物取出手術,住院20天后出院。出院後原告一直未痊癒,左腿疼痛帶腫。2012年9月,原告劉某珍發現自己左大腿有一處包塊。同年10月3日原告劉某珍因在左大腿創口發現有一根橡皮引流管露出,而到被告醫院門診治療。同年10月19日,在被告處做引流管取出手術,並對其創口周圍的皮膚進行切除,住院六個月後治癒出院。
原告劉某珍數次以被告醫療過錯造成其身心巨大損失為由要求被告賠償,由於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56847元。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委託重慶市渝東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引流管遺留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醫療費用。左股骨骨折內固定術後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但其引流管遺留與該骨折所致傷殘無關聯。
法院認為,被告重慶愛尚醫院在對原告劉某珍進行手術治療時將引流管遺留在患者體內是嚴重的過失,造成原告身體及精神上的損失是不爭的事實。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被告的醫療過錯導致原告左腿疼痛帶腫,未能痊癒,持續時間長達6年之久,且不得不再次手術治療,給原告帶來較為嚴重的精神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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