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向的哥索要30元 被判3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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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16時許,一名正在吃麪的男子被警察帶走。就在這一天的凌晨5時許,醉酒的他從出租車司機手上索要了30元現金。男子姓劉,他沒有想到這次行為,一審時法院以搶劫罪判了他三年三個月。
收到判決書後,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劉某的案子。如果判定為搶劫罪,劉某或將面臨三年多的刑期,如果判定為敲詐勒索,劉某則可能免於牢獄之災,庭審辯論由此展開。當天,該案未當庭宣判。
案情:醉酒後強行索要的哥30元
年近40歲的劉某是株洲茶陵縣人,一年前,劉某離開老家到長沙打工,白天送外賣,晚上在餐館幫忙,每月收入4000餘元。
2016年4月14日凌晨5時許,喝醉酒的劉某在雨花區左家塘街道曙光路附近攔了一輛出租車,打算去八一路找朋友。車行至左家塘街道“東方新世界”附近時,劉某給朋友打了個電話,但未接通。掛斷電話後,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劉某突然向司機樑某要錢,並拿走了樑某30元現金,之後劉某逃離現場。
這一切都被車上的監控拍得清清楚楚。監控視頻顯示,劉某對樑某説,他是吸毒的,如果樑某不給錢他就要打人。劉某還揚言,如果樑某不給錢他會記住車牌號,以後還可以找到他打他。
“大家都是出來打工的人,都不容易。”樑某説。視頻中,劉某向樑某要30元,樑某不同意,只願給20元,“就當交個朋友”。劉某用髒話回絕。最終,樑某給了劉某30元。
劉某離開後,樑某立刻報警。當天16時許,民警在雨花區左家塘街道曙光路一家粉店將劉某抓獲。之後,劉某親屬主動找到樑某,賠償了1000元,取得了樑某的諒解。
雨花區法院認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處罰。劉某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判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這並不是劉某第一次因搶劫罪獲刑。一審判決書顯示,2004年9月24日,劉某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2006年6月7日刑滿釋放。
現場:辯稱自己並未動手搶錢
“我覺得我的行為不是搶劫,而且我當時喝醉了意識不是很清楚,應該被判輕一點。”一審宣判後,劉某提起了上訴。
11月8日上午10時許,劉某的案子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庭審開始前半個小時,兩名特殊的旁聽人員走了進來,步履蹣跚、白髮蒼蒼,提着一個大塑料袋,坐在旁聽席上——他們是劉某年邁的父母。
兩個老人坐在旁聽席上等待,劉某的父親一直低着頭,母親掩面哭泣,半遮住臉的手裏攥着皺巴巴的紙巾。
庭審開始後,穿着短袖的劉某被法警帶上被告席。“我是找出租車司機要錢,司機主動把錢給了我,我沒有動手把錢搶過來。”劉某承認當天發生的事實,但不認為當時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
劉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應該定性為敲詐勒索。而劉某的敲詐勒索行為既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量刑起點,也沒有其他任何嚴重情節,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檢察官認為,劉某在凌晨五點半對出租車司機實施暴力脅迫行為,在常人理解下,凌晨作為吸毒人員的劉某一身酒氣在狹窄的出租車空間內,對樑某直接進行人身傷害威脅,具有可立即付出實施的現實性和緊迫性,是現實的威脅性迫使樑某不敢反抗而當場交出財物,劉某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本案並未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後,劉某被帶出現場。坐在旁聽席的父母站了起來,其母從帶來的塑料袋中拿出厚棉衣,急匆匆追上去。劉某回頭和母親説了句“給我打點錢”。
涉嫌搶劫還是敲詐勒索
辯護律師
他沒有當場採用暴力,只是言語威脅
“劉某沒有當場採取暴力手段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的侵害,只是採取了言語上的威脅來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受害人的身體沒有遭受任何損傷,劉某的行為只是在精神上給受害人造成了傷害。”劉某的辯護律師説。
該辯護律師認為,搶劫罪的脅迫特點是具有當場性,敲詐勒索罪的脅迫內容往往是在將來的某一時間付諸實際。劉某稱要記住車牌再找到樑某打他,劉某實施的威脅不是當場實施的,而是威脅樑某,將來他會在某個時間段對樑某實施侵害行為。搶劫罪侵害的是人身與財產雙重客體,敲詐勒索罪的侵害客體是財產,劉某的行為只侵害了樑某的財產。是受害人擔心被報復,主動交出財物,應該認定劉某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
“雖然劉某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但是不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該律師稱,根據湖南省實施的有關規定,敲詐勒索罪的量刑起點是4000元。
檢察官
他使用了言語脅迫行為,而非言語威脅
對於該辯護律師的説法,檢察官持不同意見。
“劉某在本案中,使用了一系列言語脅迫的行為,而不是言語威脅的行為。”檢察官説,言語威脅和言語脅迫,是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最大的區別。言語脅迫是不滿足要求,就會當場實施暴力,言語威脅是雖然有暴力行為,但是暴力行為是在將來某一時間可能實施。
本案中,劉某對樑某存在一系列言語脅迫行為,比如“我是吸毒的,你不給錢我就要打你”,這是明顯的當場脅迫行為。整個過程中,劉某具有即將實施暴力的預備行為。劉某抓住樑某的手,結合他的言語脅迫,足以使樑某產生恐懼。實際上劉某實施了兩個行為,既有當場的暴力行為,也有未來的威脅行為。
樑某交付財物,究竟是主動交付還是被動交付?檢察官認為,是否主動交付取決於交付時是否違背了自己的意願,在劉某的言語脅迫之下,樑某不得已將財物交出,就是當場的被動行為。“此外,根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與非醉酒的人犯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劉某提出的酒後犯罪不符合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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