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誘惑藥品成製毒原料 爲製毒買感冒藥也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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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誘惑藥品成製毒原料 爲製毒買感冒藥也入罪

藥店裏的感冒藥琳琅滿目,不少藥品都含有麻黃鹼成分

如何打擊藥品製毒?

感冒藥能製造毒品。這不是傳說,而是活生生的事實。

2011年9月,內蒙古赤峯市一間煙霧繚繞的出租屋內,35歲的席海龍按照從網上學來的辦法,用“新康泰克”膠囊提煉出僞麻黃鹼,製成了4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經同夥樑似冰聯繫,他將其中15克賣出牟利。

今年5月間,席海龍、樑似冰被赤峯市紅山區法院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向他們傳授製毒方法的王鵬則獲刑3年。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新康泰克”膠囊等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取麻黃鹼,將藥品變成毒品,從而把吸毒者推向深淵。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通報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與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有關的佔到半數。

形勢嚴峻,何以應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日前共同發佈《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最大的力度,從源頭打擊這類犯罪。

暴利誘惑,藥品成爲製毒原料

這是一個長長的名單:“新康泰克”、“泰諾”、“百服嚀”……這些最常見的藥品,不斷被犯罪分子盯上,成爲製毒原料。爲什麼?因爲它們都是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含有微量麻黃鹼成分。

麻黃鹼俗稱麻黃素,它既是“天使”又是“魔鬼”。“天使”的一面是,麻黃鹼本身具有減輕鼻粘膜充血、擴張支氣管的作用,因而廣泛合法用於製藥領域,生產各類麻黃鹼複方製劑;“魔鬼”的一面則在於,麻黃鹼類物質也是製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

近年來,我國的毒品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案件數量持續增長。據統計,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69244件,比2007年的38500件增長了近80%。今年1月至5月,全國法院審結此類案件23720件,同比又上升了1.38%。在這些案件中,海洛因等傳統毒品佔比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在部分地區甚至已超過海洛因成爲最主要的涉案毒品。

作爲易製毒化學品,麻黃鹼類物質及其單方製劑在我國受到嚴格管控。2009年,隨着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非法買賣、走私麻黃鹼類物質及其單方製劑的行爲遭到更爲嚴厲的打擊。但在毒品犯罪產生的暴利面前,許多不法分子仍不惜以身試法。麻黃鹼類物質及其單方製劑難以直接獲得,他們轉而就盯上了更易獲取的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經過加工提煉,將其作爲製毒原料。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告訴記者,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是常見的非處方藥,藥店都能買到。“儘管國家規定一次最多隻能買五盒,但犯罪分子往往僱傭多人反覆購買,也有的鑽空子和漏洞,直接從藥品企業大量購買。”

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規模巨大

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大量流入製毒渠道,正在成爲毒品犯罪的一個新趨勢。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當前,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的流失方向主要有兩個。一是直接流入製毒渠道。他透露,我國近年來查獲的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製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黃鹼類複方製劑,部分地區已形成“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麻黃鹼類物質→製造甲基苯丙胺”的完整產業鏈。二是流入製毒物品交易市場。隨着司法機關對製造毒品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部分犯罪分子不再直接實施製造毒品犯罪,轉而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出麻黃鹼類物質後進行走私、販賣。據統計,全國20多個省、市、自治區曾破獲涉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犯罪案件。2009年至2011年,全國繳獲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黃鹼類複方製劑達120.47噸。

“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大量流入非法渠道,不僅加劇了製造毒品和製毒物品犯罪的蔓延趨勢,甚至在個別地方導致藥品脫銷,擾亂了正常的藥品供應秩序,影響了羣衆正常用藥。”孫軍工說。

爲防止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行政主管部門採取了一系列強化監管措施。據瞭解,在一些地方,購買“新康泰克”等藥品需要進行實名登記。也有專家建議,將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納入處方藥目錄,加強管理。

“同時,對於導致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的犯罪行爲,必須運用刑罰手段加以懲治。”孫軍工說,最高法院會同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制定《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就是爲了進一步加大源頭打擊力度。

爲製毒非法買賣藥品,也屬犯罪

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性質特殊,在醫藥領域屬於常用藥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又會被犯罪分子作爲製毒原料加以利用。因此,《意見》制定時堅持了兩條基本原則:一是依法懲治涉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犯罪,遏制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二是嚴格把握定罪的主客觀要件,防止定性不當或者擴大打擊面,影響羣衆用藥方便和藥品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

對實踐中較爲突出的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行爲的定性,《意見》明確: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以製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爲目的,對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實施走私、非法買賣、加工提煉等行爲的,分別按照製造毒品罪、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對於共同犯罪的認定範圍,《意見》作出限定: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實施毒品犯罪活動,而提供相應幫助的,才能夠認定爲共同犯罪。

對於製毒物品數量的認定,爲保證量刑科學性,《意見》要求對麻黃鹼類複方製劑中的麻黃鹼類物質進行含量折算,並明確了定罪數量標準。例如,涉案麻黃鹼類複方製劑中含麻黃鹼、僞麻黃鹼、消旋麻黃鹼及其鹽類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含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及其鹽類1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即構成走私製毒物品罪或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達到這些數量標準上限的,認定爲刑法上的“數量大”。

孫軍工強調:“藥品企業合法生產、經營、進出口麻黃鹼類複方製劑以及個人出於藥用目的,購買或者攜帶少量麻黃鹼類複方製劑進出境的,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他表示,《意見》的出臺,將有力懲治涉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犯罪,對從源頭上打擊毒品犯罪起到積極作用。(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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