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腰部手術後致殘 博愛醫院被判擔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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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化名)因腰椎間盤突出到北京博愛醫院就診,做了兩次手術後,病情加重造成8級傷殘。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博愛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賠償陳先生18.9萬餘元。
陳先生起訴稱,2010年3月,他到北京博愛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爲腰椎間盤突出症。在醫生建議下,他於2010年3月8日和2010年7月30日兩次住院手術治療。其後,他病情不但沒有好轉,反而惡化。
後經其他醫院專家診治,告知他病情惡化是博愛醫院錯誤治療所致。他因此起訴要求博愛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7萬餘元。
博愛醫院辯稱,陳先生提出經其他醫院專家認爲他們存在誤診,他們不認可。博愛醫院經會診,認爲對陳先生的診治沒有問題。陳先生患的是腰椎間盤突出,醫院所做的是緩解其病痛的治療,不能根治;且在治療過程中向陳先生告知了注意事項,對方也簽字表示確認,醫院沒有違反診療常規,不同意賠償。
一審期間,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意見認爲,博愛醫院對陳先生第一次手術治療方案選擇的手術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與再次手術治療並加重腰椎活動障礙等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以50%左右爲宜;陳先生腰椎融合術後,腰部活動障礙,構成8級傷殘。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爲,採納了上述鑑定結論,認定博愛醫院對陳先生的損失後果按照50%承擔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陳先生18.9萬餘元。博愛醫院不服,提出上訴,堅稱診療行爲不存在過錯。
市二中院認爲,博愛醫院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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