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相同標準
本文已影響576人
本文已影響576人
10月1日起,《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正式實施,過去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過低的狀況將得到改善,醫療損害賠償有望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相同賠償標準。昨天,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透露,在全國診療服務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數量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數量實現連續5年“雙下降”。
據介紹,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僅規定給予患方一次性經濟補償,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只補不賠”。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承認患者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並且明確規定了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但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相比,存在標準過低的問題。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透露,即將實施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44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這實際上意味着醫療損害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
此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專設“醫療糾紛預防”一章,強調以患者爲中心,恪守職業道德;制定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並且形成閉環反饋。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條例明確,多部門合作共治,將醫療糾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主渠道作用;醫療損害鑑定堅持同行評議的原則;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強化醫療機構依法執業。
“總的來看,我國醫療糾紛發生率低,醫患關係主流是好的。”郭燕紅說,2013年以來,全國醫療糾紛總量累計下降20.1%;涉醫案件累計下降41.1%。2018年1至8月份仍保持持續下降的趨勢。2017年,全國門診人次81.8億,住院人次2.4億,同診療服務量相比,醫療糾紛發生率較低。同時,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已經形成,超過85%的二級以上醫院設立投訴專門管理部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成爲主要渠道,每年超過60%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調解成功率達到85%以上。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基本確立。全國有11萬餘家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北京、江蘇等20餘個省份建立調保銜接工作模式,爲處理醫療糾紛提供了有力保障。
醫院手術誤傷病頸動脈致死 差錯如何賠償?
44歲產婦剖腹產身亡 醫院因不負責賠償53萬元
乳協:通報奶粉事件醫療賠償金 啓動“月月檢”
哺乳期被辭退員工如何賠償標準
農婦復明手術變雙目失明 陝西一醫院賠償10萬
患者隱瞞病史就醫死亡 醫院承擔30%賠償責任
13家公立醫院7年近千醫療糾紛賠償近2000萬
女子抽脂手術死亡 醫院協議賠償家屬5萬元
豫一患者提前透析遭拒致病變亡 兩醫院賠償了事
醫生髮錯藥致男童尿血 醫院賠償不負責後遺症
產婦大出血死亡 家屬在醫院擺靈堂索要賠償
黑醫生注射過期藥出人命 被判刑三年賠償34萬
老人擅離病房摔死 家屬要求賠償
老人咳嗽醫院錯給胃藥 醫院稱藥沒吃拒賠償
男童救人溺水身亡 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被救者賠償
手術隆鼻後不挺反凹 醫院被判賠償10萬元
新生兒骨折賠償標準
醫生疏忽給孕婦服用禁藥流產 醫院賠償2.8萬
內蒙一婦女輸液死亡 死因不明醫院賠償33萬
北京一醫院擅用演員照片做宣傳被判賠償4萬元